坚持正确的法律观点、热心公益、守望正义
——记王女士诉某商业银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2日王女士在某商业银行文化东路分理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双方成立储蓄合同关系。2009年底,在该银行卡未离开王女士,且王女士未离开威海的情况下,该银行卡中10万余元不翼而飞,被人从遥远的广州提取及转走。而这笔钱是王女士留给父亲作癌症手术的救命钱,得知此情况后,代理律师毅然免费为当事人作代理律师诉某银行,请求该银行履行储蓄合同的支付义务,将该笔款项支付王女士。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过错责任在于当事人双方为由判决某商业银行支付王女士该笔款项的一半。
【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银行卡中的钱不翼而飞,双方互相指责,尤其银行主张:可能储户自己委托他人取走,此举可能引发很大的道德风险,究竟哪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对方的责任。
【办案过程中的思考】接手案件后,代理律师首先思考的问题是:本案系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究竟适用哪种法律关系更能够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要体现公平与正义,如果是因为某商业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王女士卡中多出10万元,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该结果,那么某商业银行肯定会将该笔款要回的,那么反之,因为某商业银行的系统不安全导致王女士卡中少了10万元,某商业银行自应承担支付义务。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是平等的,更何况该钱是救命的。办理此案过程中代理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及案例,找出银行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找出储蓄合同中银行未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点,在一审部分败诉的情况下,坚持上诉,坚持自己的法律观点,坚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律师观点】王女士与银行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该合同中,金融机构应负有谨慎及严格合同责任。杜绝不合理的存取款业务风险,则是储户对金融机构最起码的要求。银行主张王女士存款系本人取款造成,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存在诸多的过错责任:其中密码并不是一种支付凭证,只有真实的银行卡才是支付凭证,而密码只是对该凭证的安全保障起到辅助作用。但是,本案是真正的支付凭证在王女士手中,取款人并没有真正的支付凭证就取走了款项,银行连支付凭证都无法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假权利凭证,银行都能履行支付,密码作为该权利凭证的补充,还有什么意义呢?假权利凭证的支付行为本身就证实银行支付系统有瑕疵,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王女士款项的储蓄合同义务。
更重要的是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存在权利必定要履行相应义务,本案如果银行由于自我交易系统的瑕疵,导致将款项错误支付给王女士,那么银行肯定会向王女士追回该笔款项;反之银行因自我交易系统的不安全性将款项错误支付给持有假银行卡的提款人,银行应当自担风险,承担储蓄合同确定的支付王女士款项的义务。
最后,基于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念,基于对正确法律观点的坚持,该案在一审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二审代理律师顶住压力、据理力争,最终取得终审的全面胜诉,为王女士拿回该笔救命钱。
上一案例:在证据基础上还原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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