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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入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奥讯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12-23 14:45:12 点击:1977

        威海一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后该公司以我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未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承担违约金5000元,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合同签订时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金,但该法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该违约金条款有效还是无效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办案律师从立法本意阐述条款无效的理由,对公司主张一一进行辩驳,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