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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毒油墨配方引发的商业秘密之争

作者:奥讯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12/23 14:46:19 点击:2644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跳槽已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如果一个人在企业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又跳槽到竞争对手或同行中,使用该项技术,跳槽后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就有可能惹上侵犯商业秘密的官司,受到上一家雇主的干涉和起诉。
        无毒油墨配方引发两者之争
        一场历时6年的因雇佣竞争对手的离职员工秘方调配无毒油墨而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在2009年年初,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厂侵犯商业秘密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下称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63万元。
2002年12月13日,广州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中大印刷厂以及运豪公司前员工马某等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等合理的赔偿。
        运豪公司向法院诉称,该公司独立研究开发了一种“金属或塑料表面无毒一次性热转印工艺技术”,该技术的核心是拥有一种专用的无毒油墨配方,并且公司在运用了该油墨配方后,在转印质量和工作效率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降低了公司的生产成本,给公司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优势。但是运豪公司的前员工马某跳槽到中大印刷厂后,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在中大印刷厂使用,为其调配了与运豪公司配方相同的油墨,并借机抢走了运豪公司的客户,使中大印刷厂获取了不正当利益,给运豪公司造成了损失。运豪公司认为,中大印刷和前员工马某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运豪公司前员工马某,已经因为侵犯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于2002年2月被依法逮捕,广州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马某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马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判决后,马某没有上诉,则判决生效。而马某离开运豪公司后所服务的企业,正是中大印刷厂,而在该厂从事的工作就是调配油墨。
一审判中大印刷厂赔偿63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运豪公司通过技术开发研究出“金属或塑料表面无毒一次性热转印工艺技术”专用油墨配方、工艺技术及工艺流程,并对此技术的信息采取了保密的措施,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马某属于运豪公司保密规定中的适用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其有关的刑事判决也证明了此事,马某对其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中大印刷厂聘用马某担任其员工,并为其调制用于生产的专用油墨,经过技术鉴定,运用马某调制的油墨生产的水转印纸与运豪公司相同产品的成分基本一致。并且中大印刷厂无法就其与运豪公司产品成分基本一致的产品的合法来源进行举例证明。法院据此认定中大印刷厂侵犯了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其他证据,2006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与马某共同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63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大印刷厂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大印刷厂提出:(一)马某是该公司招聘的普通员工,该公司对其掌握运豪公司的所谓商业秘密的事情一无所知,也没有获取所谓的不正当利益,不存在和马某共同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事实;(二)运豪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公知技术,并且运豪公司法人代表此前被授权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更是证明了这一点。
        法院终审认定中大印刷厂侵权成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谨慎起见,先后两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后经法院查明:2001年10月,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委托广州分析检测中心对两公司的“水转印纸”进行了检测,检验结果表明,两公司产品成分基本一致。另外查明:200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运豪公司的法人代表持有的名称为“金属表面无毒一次性加热转印的工艺技术”的发明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但该涉案的专利并没有对无毒油墨的成分进行说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运豪公司在起诉本案时称,该公司独立研究开发了一种“金属或塑料表面无毒一次性热转印工艺技术”,而该工艺技术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运豪公司合法拥有一种专用的无毒油墨配方,运豪公司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而诉讼中并无证据表明该配方属于公知技术,一审法院认定运豪公司涉案的无毒油墨配方并无不当。并且马某在此前的刑事案件中供认:他在转入中大印刷厂供职后为其调试油墨360公斤;并且服从广州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马某作为中大印刷厂的员工,使用运豪公司的技术秘密,为中大印刷厂生产侵权油墨,中大印刷厂对此应该是明知的。
        2009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中大印刷厂所有上诉其没有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中大印刷厂承担的终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厂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并驳回其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被告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63万元。
        至此,这场长达六年之久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相关衔接】
        一、知识衔接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应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 是指行为人违背了自己的保密义务,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国际典型案件
        微软与Google公司因李开复而打官司
        前不久,微软公司的语音识别软件专家李开复宣布加盟Google公司,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立刻控诉Google公司,要求李开复加盟Google后不得透露任何商业秘密。美法院判定:李开复今后只允许从事不涉及技术层面的人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