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案例
在证据基础上还原事实
——记文登市汪疃某建筑公司与于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23日,文登市汪疃镇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该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威海多宝工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宝公司)的“多宝2号、3号车间”工程中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项目(不包括预制板、铝合金安装)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转包给于某施工,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建筑面积为准,工程单价为每平方米440元,施工结束后,于某诉请该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517241.74元。而该建筑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存在欠付于某工程款,请求驳回。一审该建筑公司全面败诉,一审法院判决该建筑公司承担近50万元款项,并承担鉴定、诉讼等费用。
【案件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多宝公司2、3号车间二层部分的工程造价是否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之内以及工程款是否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对此焦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资料,证实涉案工程签订合同时即为两层工程,两层均应按合同结算。被告虽抗辩签订合同时初始设计仅为一层,不包括二层,一层合同约定440元每平方米结算系包括地基基础部分,二层应据实结算,不应按合同约定的440元结算。但对于抗辩理由一审并未提供有力反驳证据,故一审全面败诉。
【办案过程中的思考】接手案件后,代理律师思考的问题是:由于涉案工程确实最终变更为两层工程,因此,开工、竣工等报告与最终的成品建设相吻合系法律建设、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并不足为奇,并不能真正客观反映建设的全过程,那么该建筑公司陈述的情况是否真实呢?究竟存不存在涉案工程签订合同时仅为一层,后变更设计为二层的事实呢?
带着这个疑问,代理律师首先考虑的是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生过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况,那么可能会有变更设计的资料,也可能会有报建工程中变更的相关资料。确定诉讼方案后,代理律师遍查所有土地、规划、建设等与建筑有关的部门,找到大量证据还原当时变更的事实,并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律师观点】涉案工程2004年在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准备阶段都设定为一层工程,此时连发包方都不知道存在第二层车间工程,那么双方合同签订时(2004年10月),双方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只能是一层车间工程,不可能包含合同签订之后变更的二层车间工程(此部分事实取得证据六份)。
关于该b建筑公司与于某签订合同后(2005年),发包方多宝公司才变更设计,将车间工程由一层变更为二层,因此双方合同签订时诉争的第二层工程不可能存在及包含在合同内,当然也就不可能以合同约定的第一层车间工程的价款结算第二层车间的工程量。对于双方第二层工程为口头增加的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应以一审法院对外委托的鉴定结果据实结算。一审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第一层车间工程单价(此结算单价包括地基基础及配套等工程)结算合同之外口头增加的工程量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此部分事实取得证据九份)。
最后,法院采纳了二审代理律师对于还原事实所取得的所有证据,采纳了根据证据形成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委托人该建筑公司从一审全面败诉改为取得二审的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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