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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之谈”为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

作者:奥讯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12/23 14:59:25 点击:2189

        法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桥梁和中介,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而法官要完美地实现社会赋予他的角色,就必须在充分掌握相关知识的前提下,优化方法,提高效率,只有这样才能用有限的法律,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无限可能,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真善美”的完美结合
       陈卫东程永峰
       “法有限而情无穷”,面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和挑战,即使熟知法条的法官有时候也会束手无策。但是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方法可以使有限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卡多佐说,法官应该按照正义观念填补法律漏洞、熨平法律褶皱,而不是“按图索骥”式地照搬法条。而正义观念又无比抽象,需要我们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予以表达,于是指引法律适用的审判方法便应运而生。
       “所谓法律的适用,就是法官的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往返穿梭。”而法官面对的不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出现的类似事实以及所设想到的可能发生的情形,还有那些新发生的在立法时无法想到的情形,尤其是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除此之外,法官面对的还有随着社会发展、时代进步不断更新且日益复杂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除了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之外,政策以及民意等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其中,足可以窥见经验对于法官、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正所谓“经验是法律的生命,方法是审判的灵魂”。但是社会在变化、法律在修改,而经验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积累起来并运用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因此“经验之谈”便成为必要。而《刑事审判方法》一书正是以审判实践为导向,面向基层审判工作,在系统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刑事诉讼法解答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不仅为正确理解法律提供了指南,也为妥当解决实践问题指明了方向。
       实现有关因素的有机结合
       该书的编写人员均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在一线工作多年的刑事法官,而且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憬宏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任执行主编,其地位、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参考价值可见一斑。而且本书以刑事立案到执行的基本审判流程和环节作为框架,结合法官从证据到事实再到法律适用的心证形成过程,通过案例或举例的方式阐释问题,力图使灰色的理论和法律规定与鲜活的实践有机结合。除此之外,本书还实现了以下的结合:
       第一,法律与法律相结合。这主要是刑事法律的结合。首先,刑事程序法与司法解释的结合,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并付诸实施,法官在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游离,势必会因为工作量大等原因导致对新法学习掌握不充分,导致适用法律存在疑难和困惑,以致难以“游刃有余”,而该书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相关的指引,使得法官可以在新法中实现自由穿梭;其次,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尤其是在总则部分。该书对法律适用方法和解释方法(第九章)以及刑罚的适用等偏重刑事实体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述,尤其是顺应量刑独立程序的改革潮流,对刑罚的适用问题予以专章(第十章)介绍,有助于指引法官合法合理量刑。
       第二,法律与实践相结合。司法的过程是不断将法律与事实相结合的过程,是运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过程,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律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司法的过程中,只有将法律与实践进行完美结合,只有正确运用法律指导实践,也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法律,进而推陈出新,才能实现法治。该书就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典范。一方面是因为该书的作者都是有着一线工作经历的法官,另一方面是在阐述某问题时尽量地密切联系实际,用现实中活生生的例子去解说。如此,不仅有助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而且还有利于顺利解决在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主要的是,该书对一些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予以探索求证,以期规范法律规定依旧空白的社会生活。
       第三,实践与实践相结合。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法律的运行在各个地方同样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也就是说,各地在执行新刑事法律时会出现不一样的标准,最后导致的是“同案不同判”。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除了要求严格执行刑事法律之外,还应该在方法和经验上予以交流和指导。正如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所言:“法律方法的研究直接关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刑事审判方法》一书是中国司法史上一部具有标志意义的著作。”而该书在“写作过程中,也是一次次相互探讨、思维碰撞的旅程。本书中所探讨的问题,全部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在不同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整合,不仅解决了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而且还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比如“有重大社会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索,以期指导实践甚至促进立法。
       通过将法律适用中的相关因素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疑难和困惑。将新法与实际生活密切联系,一方面可以解决法官在适用现有法律时“找不到”法律的难题,另一方面可以缓解法官在裁判时“无法可依”的困境。
       应为预设难题未雨绸缪
       但是,在笔者看来,该书的出版发行可能会引起以下问题的产生。
       首先,该书除了将法律与实践相结合之外,还将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总结的审判经验予以陈述。虽然这种经验的交流有助于“法律空白”的社会问题得以及时迅速有效解决,但是由于地域差异,可否将此作为参考乃至衡量的标准予以适用?如果适用之后却没有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如何处理?
       其次,书中的刑事审判方法是否适合我国所有区域。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司法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解决,在可以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并且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司法不统一将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存在。而本书介绍的审判方法虽然是面向全国收集整理问题予以总结的,但总体上是在总结一些比较发达的省市的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成型的,在后续司法实践中是否适合我国所有法院的现实情况?基于当今中国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导致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削足适履”?